![](http://a.nync.com/.jpg!40)
![](http://static.nync.com/main/images/cungg/cq26.png)
导读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赶紧看看吧。
01
捕食野生动物
02
乱养外来宠物
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03
干扰司机驾驶
补充: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04
组队境外赌博
05
恶搞英雄烈士
06
高空抛物
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高空抛物入刑,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07
催收高利贷
补充:近年来,金融领域套路贷、高利贷层出不穷,林林总总,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除了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催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入刑外,还将“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08
冒名顶替
补充: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
09
性侵未成年养女
10
“药神”归来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补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
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
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
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刑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