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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府发〔2017〕10号
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促进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流转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流转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2.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要根据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体布局,在符合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优势和市场需要进行产业定位,避免过度集中,加剧资源紧张和市场恶性竞争。
3.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要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
4.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确保基本农田和农地农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5.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单个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可适度扩大农地租赁规模)。防止工商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鼓励和引导措施
(一)明确鼓励方向和支持重点。一是现代种养殖业。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发展粮食、油料作物、特色产业种植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培育种养大户。二是农业产业基地。鼓励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优质粮油及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重点引导在特色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起点高、规模大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业。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系统。五是休闲观光农业。鼓励挖掘和利用农业生产、生态、景观、文化、教育等功能,投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六是农业服务业。鼓励投资创办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饲料及沼液配送等,促进农业服务专业化。七是智慧农业。鼓励投资“互联网+农业”,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生产融合,提高农业生产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八是开发“四荒”资源。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工商资本开发“四荒”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和休闲农业,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二)改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基础条件。一是完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逐级形成科学、详实、完备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工商资本找准农业产业定位,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和趋同性。二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成片开展农田水利、农村交通、地力提升、农业污染源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额外成本,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三是强化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农业项目储备,围绕打造绿色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链,编制现代农业投资指南,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媒体宣传、会展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途径,大力推介优势特色农业项目,重点引进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四是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利用政府门户网、农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等载体,及时公开三农政策、农产品产销信息、土地流转信息和农业产业投资指南,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提供信息支持,防控工商资本投资风险。
(三)加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扶持。一是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单位土地产出效益高、解决本地就业数量多、生态功能显著的新型经营主体实行以奖代补。二是落实土地流转用地政策。每年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足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土地流转流入方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强化用电用水保障。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视为农业用电;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用电用水付费标准按同等价格优惠10%计算。
(四)建立多方合作互利共赢机制。一是推行差异化产业政策。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土地流入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规模养殖、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协调发展。二是加强农业技术服务。涉农部门在产业布局、技术支撑、市场经营、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帮助农业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指导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确保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是创新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以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展合作,支持其通过签订订单合同、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四是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精准扶贫,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鼓励投资农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信誉度好,带动力强,健康发展的工商业主给予合理的政策倾斜。
三、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机制
(一)建立上限控制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期限,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首次租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0亩以内,粮食产业、“四荒”地面积可放宽限制。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县农林局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
(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审查制度,土地流转30-99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100-499亩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500-2999亩的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备案审查;3000亩以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重点查验土地流入方主体资质、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管理团队和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农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是否有利于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否损害农民利益,是否存在“非农化”以及有明显圈地占地意图,项目论证和立项报县农林局审核通过。
(三)建立审查工作体系。县乡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体系,县级主要为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乡镇主要为乡镇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对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要实地考察和走访,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
(四)建立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各执一份,乡镇进行合同备案,据此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对租赁农地30亩以上的,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县农经站。其中单个业主租赁农地3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报县农林局备案。凡涉及到整社整村流转的,无论面积大小,合同一律报县农林局备案。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租地业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转租。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控
(一)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在流转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一次性交付金额或先交付一年以上的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金由县农林局管理,按所租赁农地面积计算,每亩300元,用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补偿。租赁合同期满且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承包农户为流转主体,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地块等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尽量避免全权委托流转行为,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无书面委托签订流转合同。农户自主流转要在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农户主体地位。
(三)建立平台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单个业主流转30-299亩由乡镇人民政府监测,300-999亩报县农林局监测,1000-2999亩报市农业局监测,3000亩以上报省农业厅监测。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对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科学规划,储备农业项目,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确保风险可控,不留隐患。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订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农林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财政部门要制订支持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的财政激励政策,并及时兑现落实。国土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行为。商务部门要抓好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市场流通、电子商务等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工商资本涉农企业诚信经营基本信息。投资促进部门要指导协同涉农部门包装好、推介好农业项目。金融部门要扎实做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险行业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特色种养业保险品种。
(三)加强乡镇监管体系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农村改革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配齐乡镇农经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渠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